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规定
2014-05-16 00:00:00 | 浏览次数: 1834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我队发布的政务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我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队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我队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程序:机关各科室拟制信息发布文稿→由队政务信息公开办审查→由分管队领导签批→由队长签批→正式予以发布,在队门户网站、队政务信息公开网上首发。
第五条 日常工作中,各科室应充分发挥网络、报刊、橱窗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第六条 队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由队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队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网上及时公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条 向拟公开政务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公开政务信息基本情况;
(二) 拟公开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八条 队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收到拟公开政务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务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九条 我队征求政务信息所涉及的其他相关行政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务信息。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队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