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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质量管理办法

2014-09-11 00:00:00 | 浏览次数: 1452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加大质量管理力度,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落实“行业争先,用户满意”的质量方针,为我队的生产经营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队属各实体公司。

       第三条 公司经理是本公司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施工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二、相关要求

       第四条 项目施工前应根据该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专业要求等,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配置项目管理人员,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 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设计或方案要经过队相关专业副总工程师及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对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支撑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严格执行图审、论证程序,没有经过批准的设计或方案不得用于指导施工。

      第六条 进场的施工设备均应进行检查检验,需要上报安检部门备案的,使用前应办好相关手续,其性能和状态必须要满足施工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 进场的材料、物资必须经过检查、验收,填写好验收记录,必须要求供方提供材料、物资的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对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物资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第八条 进场的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九条 开工前,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让施工人员了解施工的质量要求、工艺过程、验收标准等,交底要有交底记录,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均签字确认。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的各道工序均应按要求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要保持与甲方、监理等相关单位的沟通顺畅,及时掌握项目的调整与变更,调整与变更的手续要完备,保留书面记录。

三、质量事故的划分与上报

       第十二条 质量事故按照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可分为四类:

       1、一般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或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地质钻探丙级孔;

       4)事故性质恶劣或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含地质钻探报废孔);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第十三条 质量事故的上报

       1、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偏差,施工班组要告之项目经理,一般质量事故要由项目经理汇报至公司经理及分管领导,严重以上质量事故必须汇报至分管领导和队长。在向领导汇报的同时必须将质量事故的情况报至工程质量安全科。

       2、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及时上报,不得虚报、瞒报,同时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多与甲方、监理方等相关方沟通、协商,取得他们的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

四、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及其他施工人员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与补救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应配合调查部门的工作,将质量事故的经过、原因及发生后的补救措施等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调查部门,接受调查部门的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组经过充分的现场调查后,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依据质量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事故影响,对造成事故的公司经理、项目经理、直接责任者及其他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发生严重以上质量事故的公司经理、项目经理、直接责任者年终考核不得评优。

       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给予责任机组每人500元罚款。

       2、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给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及主要责任人每人2000元罚款,其他责任者每人罚款1000元。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的,给予公司经理、项目经理、主要责任者每人3000元罚款,其他责任者每人罚款2000元;对影响较大、损失达到20万元以上的,将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

       4、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及主要责任人每人罚款5000元,其他责任者每人罚款2000元,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需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发生质量事故的单位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天内,向队上报书面事故报告。

       第十九条 对事故不认真处理、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视情节对责任人处以扣除年度奖金的处罚,部门领导将加倍处罚,同时进行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程质量安全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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