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第二勘探队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25-09-22 10:14:12 | 浏览次数: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 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流程,加强考核监督,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队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制度规范。
(三)协调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事项。
(四)组织编制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各内设机构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第六条 各内设机构是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政务信息的生成、收集、审核和报送。
(二)依据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准确地提供需要公开的信息。
(三)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内容准确性、保密性和合规性初审。
(四)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的更新。
第三章 公开内容与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制度
(二)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三)政务信息公开年报
(四)部门预决算
(五)招标采购
(六)政策解读
(七)舆情收集与回应
(八)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公开程序与方式
第九条 信息产生部门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内容准确性、保密性、合规性);
第十条 在钉钉线上平台“政务公开审批单”栏目,拟制信息部门按流程审批办理。
第十一条 在队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网上发布。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二条 定期对有关内设机构的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监督,认真收集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履行义务、违反规定或因工作不力导致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队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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