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14-05-16 00:00:00 | 浏览次数: 1756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队政务公开信息的活动以及社会公众获取队政务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队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队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全面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第五条 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务信息主动公开: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反映我队机构设置、职能、规划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办法要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机关各科室拟制信息发布文稿→由队政务信息公开办审查→由分管队领导签批→由队长签批→正式予以发布,在队门户网站、队政务信息公开网上首发。
第七条 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队门户网站、公告栏、厨窗方式公开。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九条 队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按照局政务信息公开办的要求,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在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队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队政务公开范围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队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队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队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队政务公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除按国家规定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队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和监督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队监督部门、局政务公开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队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