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办法
2014-05-16 00:00:00 | 浏览次数: 1855
为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主动和依申请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开范围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以下简称“煤田二队”)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所掌握的政务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第二条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煤田二队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煤田二队编制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宣传栏、网站、简报、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公开。网址为:(www.ahmd2.com)。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煤田二队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二、队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煤田二队依申请的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三、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向煤田二队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出申请。
四、提出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五、队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处理申请政务信息公开流程进行办理:
1.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务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务信息公开范围。
2.不属于煤田二队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5.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务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六、对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的申请,队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可以及时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及时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不能及时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队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至队相关科室(部门),接到申请的科室(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七、队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相关科室(部门)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队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八、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队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九、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传真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队办公室或相关科室(部门)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十、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无偿提供。
十一、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加盖队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印章。
十二、信息审核时,对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方面存在异议时,相关科室(部门)可将信息提交队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